(2016)吉0381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孙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孙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81行审95号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玉庆,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孙铁艳,现住公主岭市。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孙铁艳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公主岭市十屋镇二里界村老备河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公国土资执罚【2015】41号、6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照处罚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1、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罚款50,000元;3、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建筑用砂)1313.916立方米;4、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5】41号、6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5】41号、公国土资执罚【2015】6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停止无证开采行为,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立即缴纳罚款50,000元;3、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建筑用砂)1313.916立方米,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4、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第二项、第四项,被申请人如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可申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奇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李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记员赵中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