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8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才证、蒋才均与许玉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才证,蒋才均,许玉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011号原告:蒋才证,男。原告:蒋才均,男。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玉德,男。原告蒋才证、蒋才均诉被告许玉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蒋才证、蒋才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才证、蒋才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才证、蒋才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蒋才证、蒋才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