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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士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9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士萌,男,1987年7月26日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毒品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羁押,2016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士萌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士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0日,买毒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刘士萌涉嫌贩卖毒品,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刘士萌抓获归案,后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并向被告人刘士萌约购毒品。同日20时许,被告人刘士萌在本市昌平区某酒店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胺,净重0.64克。被告人刘士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士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起获毒品、毒资照片、受案登记表、证人孙某、李某、王某证言、被告人刘士萌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抓捕现场录像、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清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士萌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士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也系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士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游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