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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涛与青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涛,青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曾涛,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青昆,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曾涛与青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