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仲士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仲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120号罪犯仲士荣,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0)邮少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仲士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敲诈勒索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3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仲士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仲士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仲士荣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仲士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仲士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