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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执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罕仁与刘怀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罕仁,刘怀生,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执3364号申请执行人马罕仁,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怀生,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怀生、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马罕仁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被执行人刘怀生、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刘怀生、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马罕仁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怀生、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