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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罗银生、景德镇市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罗银生,景德镇市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154号原告: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宗明,公司员工。被告:罗银生,男,1970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被告:景德镇市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山北路319号。法定代表人:徐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银生,景德镇市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南昌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宋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