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雷积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积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027号被执行人雷积乐,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雷积乐犯盗窃罪罚金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职权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雷积乐于2015年8月21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本院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罚金部分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