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蓝观宝、陈腾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蓝观宝,陈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蓝观宝,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腾香,女,1985年02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蓝观宝、陈腾香(2015)汀执审字第1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3487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