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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05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3**民初4833号原告胡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某,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