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305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3**民初4833号原告胡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某,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