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终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国英、刘少芳与被上诉人陈兆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英,刘少芳,陈兆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1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国英,男,汉族,1955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少芳,女,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兆文,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陈国英、刘少芳因与被上诉人陈兆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英、刘少芳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国英、刘少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 翔审 判 员 沈雅沪代理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