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7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展玮、罗秋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张展玮,罗秋萍,张晓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7270号原告: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慧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平、侯雪祥,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展玮。被告:罗秋萍。被告:张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展玮、罗秋萍、张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