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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7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展玮、罗秋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张展玮,罗秋萍,张晓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7270号原告: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慧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平、侯雪祥,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展玮。被告:罗秋萍。被告:张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展玮、罗秋萍、张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