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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武某某与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4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武金录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