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805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甲,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于2004年7月在北京打工时同居,2005年12月生育一男孩郑某乙,2010年8月13日登记结婚。自孩子出生后,原告母子生活靠原告打工和娘家补贴维持,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被告经常赌博,不但不听原告劝阻,反而对原告殴打施暴,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更有甚者,被告父亲经常打骂原告,2011年5月将原告颈部砍伤,被告不但不责怪其父,不管原告治疗花费,反而让原告离家出走,并说婚姻到此结束。原告从此离家后至今未归,也未与被告联系。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因争吵打架致感情破裂。被告父亲砍伤原告的行为性质恶劣,致原告出走多年无家可归。诉讼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孩子判归原告一起生活。被告郑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2004年原告去北京与被告同居生活,2006年1月3日生育儿子,取名郑某乙。2010年8月13日,原被告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西安打工生活。2011年5月14日,被告父亲因生活琐事砍伤原告颈部,原告因此在西安昆仑骨科医院治疗痊愈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孩子郑某乙由被告父母照管,现在商洛市商州区黑龙口镇中心小学上学。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原被告相识并订婚、同居生活、生育孩子、登记结婚、婚后生活情况、被告父亲砍伤原告、原告离家出走、孩子生活情况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被告父亲调查笔录和结婚证证明。以上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同居生活,已生育了孩子,且登记结婚,表明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被告父亲砍伤原告引起原告离家出走,并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加强与家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波涛人民陪审员 王有民人民陪审员 赵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