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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某与被执行人门某、门某一、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门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845号申请人姚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门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门某一,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门某、门某一、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豫172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门某、门某、赵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申请人彩礼17000元,该判决于2016年8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