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6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金峰与王鹏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峰,王鹏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660号之二原告:谢金峰,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鹏羽,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谷云鹏,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峰诉被告王鹏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金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但该案诉讼费用系经原告申请缓交,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原告谢金峰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交诉讼费用。故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谢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