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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庆春与李国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春,李国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294号原告李庆春,住隆化县。被告李国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春与被告李国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焕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