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庆春与李国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春,李国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294号原告李庆春,住隆化县。被告李国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春与被告李国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焕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