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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绍兴市兴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兴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荷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阮孟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兴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新建南路315号。法定代表人:韩加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兴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