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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12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樊清与王才军、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清,王才军,潘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樊清,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才军,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潘媛媛,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方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樊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王才军、潘媛媛给付借款人民币257,05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才军、潘媛媛无可供执行产或有执行能力,申请人樊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现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