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顾某,1963年2月11月生。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顾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某589160元,并负担受理费、鉴定费5440元。因被执行人顾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46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顾某银行存款59000元,后被执行人顾某于2016年10月24日自觉履行20万元,并承诺余款于2017年1月1日前付清。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彭某同意该延期还款计划,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王同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