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李贵生、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海,李贵生,王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095号原告:刘长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贵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秀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刘长海与被告李贵生、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海及代理人吴巍、被告王秀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贵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长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贵生、王秀芳给付借款607200元。2.欠款期间加息50%。3.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12日李贵生、王秀芳为了建造铸造件厂及安装铸造厂变压器在原告借款600000元,李贵生、王秀芳给刘长海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4月12日还款,月利千分之十二,超期还款加息50%。借款到期后李贵生、王秀芳拒绝还款。现要求李贵生、王秀芳立即给付欠款607200元及50%加息。王秀芳辩称:借款60万元是事实,加息50%过高,现没有能力偿还,以后有了慢慢还款。刘长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12日李贵生、王秀芳为了建造铸造件厂及安装铸造厂变压器在刘长海借款600000元,李贵生、王秀芳给刘长海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4月12日还款,月利千分之十二,超期还款加息50%。借款到期后李贵生、王秀芳拒绝还款。现要求李贵生、王秀芳立即给付欠款607200元及50%加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刘长海出具的欠据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还款期限,并约定利息。被告没有按照期限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刘长海要求李贵生、王秀芳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贵生、王秀芳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刘长海借款600000元及利息50400元(2016年3月12日-2016年10月12日,600000元×12‰×7个月)计65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2元,保全费3670元由李贵生、王秀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桂仙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