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2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与杭州景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苑菲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付天下有限公司,杭州景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苑菲,罗洁兰,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4161号原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阮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景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苑菲。被告:苑菲,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洁兰,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XXX号XXX区701-703、708室。法定代表人:周晔,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阮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景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苑菲、被告罗洁兰、第三人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林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昌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