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2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楷亮与龙岩市长源水电有限公司、林达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楷亮,龙岩市长源水电有限公司,林达云,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楷亮,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长源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坂尾村,组织机构代码74635117-3。法定代表人林达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达云,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拱桥镇新安街,组织机构代码75497805-6。法定代表人李明霞,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楷亮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长源水电有限公司、林达云、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执行中,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龙岩市长源水电有限公司进入重整阶段。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2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加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