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于鹏与徐元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鹏,徐元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6142号原告于鹏,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委托代理人李栋彬,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元红,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于鹏诉徐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元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鹏负担。审判员 刘桂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馨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