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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执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佐良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佐良,湖南省成铭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388-2号申请执行人王佐良,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毅,男,住沅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佐良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毅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湘0902民初583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徐建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