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朱兰荣、王新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朱兰荣,王新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197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1170号。法定代表人:庄珊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兰荣,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雄县。被告:王新亮,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荣、王新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晓洁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刘 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