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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朱兰荣、王新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朱兰荣,王新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197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1170号。法定代表人:庄珊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兰荣,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雄县。被告:王新亮,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荣、王新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晓洁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刘 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