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5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鲁逢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鲁逢珍,李峰,刘红兵,陈建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5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南大道*号。主要负责人:景继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逢珍,农民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兵,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章,农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逢珍、李峰、刘红兵、陈建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宝聚代理审判员 赵国莹代理审判员 朱 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