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殿柱与被告顾鹏、于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381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对原告王殿柱与被告顾鹏、于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黑038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38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二行中的“王光���”补正为“王殿柱”。审 判 长 郑 刚审 判 员 曲 丹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