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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美仙与邢志孝、金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仙,邢志孝,金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2821号原告:吴美仙(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002240025),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邢志孝(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212100915),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金梅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112230923),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仙与被告邢志孝、金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济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栋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