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潜山县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维、朱先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潜山县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维,朱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498号。法定代表人:金国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力祥,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维,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朱先红,私营业主。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824执1484号执行裁定书分两次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先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1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先红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先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支行6217993680018697658户内存款300000.00元及6217993680018697658户内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