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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何清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何清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2439号原告: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玉章,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清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清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4年11月22日至2016年1月1日的护理费人民币1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6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清伟在2014年11月22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当天即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原告曾支付被告15000元,故不同意支付裁决确定的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何清伟辩称,认可仲裁裁决,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清伟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14年11月22日进入原告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入职当天,被告在南通工地工作中摔伤,并于2015年1月22日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27日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原告为被告正常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6年4月25日,何清伟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016年6月16日,该会作出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1533号裁决书,裁决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何清伟2014年11月22日至2016年1月1日的护理费1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68元,并对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XXX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被告何清伟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上述认定和鉴定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伤后未回原告处工作,而是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应视作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理应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何清伟2014年11月22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的护理费人民币1510元;二、原告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何清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12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百精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