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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刘勤与黄金凤、宋永达等、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黄金凤,宋永达,潘华梅,宋旭超,宋林荣,陆宇涛,宋林华,沈国辉,沈晨蕾,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998号原告:刘勤。委托代理人:顾亮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凤。委托代理人:宋永达,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蛟,男,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宋永达。委托代理人:徐蛟,男,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沈红,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华梅。委托代理人:宋永达,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蛟,男,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宋旭超。法定代理人:宋永达,系被告宋旭超父亲,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蛟,男,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宋林荣。委托代理人:宋永达,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蛟,男,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陆宇涛。法定代理人:宋林荣,系被告陆宇涛父亲,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宋永达,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蛟,男,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宋林华。委托代理人:宋永达,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蛟,男,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沈国辉。委托代理人:宋永达,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蛟,男,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沈晨蕾。委托代理人:宋永达,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蛟,男,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诉被告黄金凤、宋永达、潘华梅、宋旭超、宋林荣、陆宇涛、宋林华、沈国辉、沈晨蕾、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勤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00元,由原告刘勤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审 判 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