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李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李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陈昊序,行长。被执行人李建宁。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甚少;经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5号1号楼2单元701户房产一处,诉讼中已轮候查封,本院无处分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