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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辰合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辰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吴合年,涂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工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联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上岭排新村忠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查汉龙,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辰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盛路福轩大厦B栋8C西隔体。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岭排新村忠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合年,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上岭排新村忠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上岭排新村忠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炜,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吴合年,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天鹅堡S栋20C。被执行人涂兰珍,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天鹅堡S栋20C。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辰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吴合年、涂兰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联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辰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吴合年、涂兰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