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与沈阳宝蓝菲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宝蓝菲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18691-6。负责人: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宝蓝菲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7号1-9门,组织机构代码05716768-8。负责人:周继宏。申请执行人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宝蓝菲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执1749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