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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华涛、夏大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华涛,夏大梅,夏富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355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夏华涛,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夏大梅,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夏富国,男,1979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银行)与被告夏华涛、夏大梅、夏富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农商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