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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旭伟、张鑫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旭伟,张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坚,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旭伟,住山西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张鑫海,住介休市。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旭伟、张鑫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西省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介证经字第175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旭伟、张鑫海向申请人介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介证经字第175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公证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彩萍执行员  王 诚执行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