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田晓阳与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阳,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350号原告:田晓阳,男,汉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岛市。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贤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系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阳与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晓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田晓阳负担。审 判 长 程 程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人民陪审员 江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