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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符润根、彭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润根,彭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符润根,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委托代理人:罗增光,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勇斌(曾用名:彭勇兵),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本院在执行符润根与彭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勇斌名下登记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勇斌(彭勇兵)的房产,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