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字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许福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字541号被执行人许福明,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许福明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助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