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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字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许福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字541号被执行人许福明,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许福明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助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