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10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星东与中山市横栏镇乾轩灯饰厂、王大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东,中山市横栏镇乾轩灯饰厂,王大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866号原告:王星东,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乾轩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庆福路**号1卡。主要负责人:王大军,该厂投资人。被告:王大军,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王星东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乾轩灯饰厂、王大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星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乾轩灯饰厂、王大军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星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东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乾轩灯饰厂、王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星东负担。审判员  杨志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