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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程树俭与被告穆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俭,穆占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3民初1849号原告:程树俭,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穆占贵,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树俭与被告穆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树俭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树俭以与被告穆占贵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树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树俭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