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3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程树俭与被告穆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俭,穆占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3民初1849号原告:程树俭,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穆占贵,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树俭与被告穆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树俭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树俭以与被告穆占贵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树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树俭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