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康龙诉被告刘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龙,刘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516号原告:康龙,男,住所地黑龙江省。被告:刘宣军,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原告康龙诉被告刘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康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宣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龙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宣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龙撤回对被告刘宣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康龙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