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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康龙诉被告刘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龙,刘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516号原告:康龙,男,住所地黑龙江省。被告:刘宣军,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原告康龙诉被告刘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康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宣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龙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宣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龙撤回对被告刘宣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康龙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