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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张富友、陈娜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张富友,陈娜,陈效龙,陈效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895号申请人: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石家屯村。法定代表人:韩永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富友,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娜,女,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效龙,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效伟,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富友、陈娜、陈效龙、陈效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富友、陈娜、陈效龙、陈效伟价值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