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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陆翔与杨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翔,杨小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民初4587号原告:陆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梅,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翠。原告陆翔与被告杨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彭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杨小翠返还现金55000元,并从2014年9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陆翔2014年3月3日在汽车代购QQ群咨询相关购车事宜时,杨小翠称自己是巴蜀购车网汽车销售人员。次日,陆翔与杨小翠见面,杨小翠出示工作牌和车辆代购单。出于信任,陆翔在车辆代购单上签字确认购买“奥迪”A4车一辆,并交付定金5000元。2014年3月24日、4月21日向杨小翠支付车款10000元、15000元。三个星期后,杨小翠告知陆翔车辆已到,但需预交购置税、车辆登记费、购买保险费等25000元。陆翔当即支付。又过两个星期,陆翔电话询问杨小翠,杨小翠却说办理相关手续要等待,且需资金疏通关系。陆翔向杨小翠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杨小翠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9月5日,杨小翠向陆翔书立欠条,“今借到陆翔购车款现金伍万伍仟元正(¥55000.00)本人承诺中秋节以后(9.9日)归还,若不还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至今,杨小翠没有归还55000元。杨小翠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1.车辆代购单;2.收条三份;3、欠条一份。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陆翔主张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杨小翠书立的欠条内容,可以推定双方已将先前的购车款转换为借款,杨小翠未按承诺归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陆翔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小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翔借款55000元;二、杨小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翔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由杨小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洪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