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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威与付振礼、徐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付振礼,徐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472号原告:张威,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鹿县。被告:付振礼,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巨鹿县。被告:徐国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巨鹿县。原告张威与被告付振礼、徐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于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7元,由张威负担。审判员  马晓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