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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7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利梅与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梅,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7010号原告:张利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霞。被告:黄林。原告张利梅与被告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从农村信用社取款并汇给被告,由于被告当时口头成周转一段时间马上归还,当时未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因资金周转缺乏资金没有及时归还,并于2014年7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明确约定归还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利梅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9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