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625号罪犯李伟,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靖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7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0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伟减刑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李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