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1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战涛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涛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战涛马某某,男,1994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者,者住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战涛汽修厂(户籍地河南省杞县。2016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战涛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郝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战涛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马战涛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黑色奥迪A6轿车沿本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环路与向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马战涛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战涛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抓获证明、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战涛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战涛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新审 判 员  张富勤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