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双辽市国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杨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国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杨晓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308号原告:双辽市国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双辽市。法定代表人:王明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智新,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杨晓峰,男,1963年4月8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双辽市国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审理。原告双辽市国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辽市国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辽市国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孙洪新人民陪审员 孙 新人民陪审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阳 更多数据: